宗教工作者移民(EB-4)
簡介:
宗教工作者移民是第四類優先(EB-4)中的一種,又稱特殊移民簽證類別。
自1997年10月1日起,宗教人員作為職業移民類別包括神職人員,
如牧師、神甫、修士、修女、和尚、尼姑、傳教士等。
申請條件:
1. 在提出宗教移民申請前的最近2年內,申請者是其信仰的宗教教派的成員。
2. 申請人所屬的宗教教派在美有非營利的宗教組織,如教會、寺廟、清真寺等。
3. 申請人來美國的唯一目的是在宗教組織,或與宗教組織相關聯的附屬機構從事其特定教派的牧師及相當於牧師級別工作,或其他神職人員的與其宗教職業相應的工作,或應召獻身於宗教事業的神職侍奉工作。
4. 在向 USCIS 提交請願書之前,在 14 歲之後在國外或美國連續從事其宗教職業相應的工作之一至少兩年。先前的宗教工作不需要與您將執行的工作類型完全對應。前兩年工作連續性中斷不會影響資格。
* EB-4宗教工作者移民申請無須向勞工部申請勞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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